近日,江蘇省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規(guī)定2015年補貼標準。而且,補貼范圍由目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擴大到全省范圍。
補貼范圍擴大至全省
意見規(guī)定,對購置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給予補貼。具體標準為:10米以上純電動客車每輛補貼20萬元;6米-10米純電動客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40%。對應用于城鄉(xiāng)公交領域的,可按補貼標準上限執(zhí)行);10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每輛補貼10萬元,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800元(最高不超過6萬元);純電動乘用車軸距小于2.2米每輛補貼1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1.8萬元、軸距大于2.45米每輛2.4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模式下續(xù)駛里程大于50公里)每輛補貼1.4萬元;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的40%給予補貼;對充電設施建設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具體為每千瓦800元-1200元。
省級財政資金對車輛購置、充電基礎設施的補貼范圍由目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擴大到全省范圍。2016年-2020年省財政繼續(xù)對新能源汽車購車和充電實施建設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在2015年補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市場變化和技術進步情況作適當調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研發(fā)的新產品進入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每款車型省財政給予50萬-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各市對購置新能源汽車按省級補貼的1.5倍落實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建設按照省級補貼同比例進行補貼。
放寬充電設施建設準入條件
江蘇省將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和有關標準建設。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完善充電設施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明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確保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且安全可靠。各市根據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本地區(qū)充電設施建設規(guī)劃,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納入城市規(guī)劃,所有新改擴建停車場必須配套建設充電設施。各市交通國有投資公司應積極參與充電基礎實施建設,省交通運輸廳做好推進落實和以獎代補工作。省電力公司等有實力的單位積極構建省內高速公路服務區(qū)快速充電網絡,有序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并做好運營服務。
放寬準入條件,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領域。支持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yè)單位自建充電設施,新建或改造停車場時,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guī)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樁。
鼓勵在現(xiàn)有停車場、路邊停車位、城市零碎土地、有電動汽車使用需求的廠區(qū)、機關院落等公共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對有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xiàn)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同意設定他項權利的,可根據協(xié)議約定設定他項權利。為電動公交客車和出租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盡量在現(xiàn)有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進行建設。對電動公交客車、公益性純電動出租汽車充換電站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利用現(xiàn)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設施的,可采用協(xié)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xù)。其他新增充電設施用地,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供應建設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充電設施用地不得隨意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明確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和充電服務價格。省電力公司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配套網絡建設改造工作。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省電力公司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收取接網費用。對向電網經營企業(yè)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zhí)行大工業(yè)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zhí)行分類目錄電價。研究并適時實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2020年前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標準上限按不高于用油成本費用的原則,具體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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